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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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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3.08.29【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3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1030002646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第3條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
二、基礎建設處。
三、家園重建處。
四、產業重建處。
五、行政管理處。
第5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6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第7條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第8條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第9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重要案件列管。
四、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10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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