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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12.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090036395號公告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1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4124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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