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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86.02.1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8)衛署藥字第811162號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藥字第8600799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1條至第19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標準■

第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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