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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86.02.1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8)衛署藥字第811162號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藥字第8600799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1條至第19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標準■
第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5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6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7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8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9條
﹝1﹞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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