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士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10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
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
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應符合公開程序;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依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第11條
自費學生依規定得減免費用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第13條
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照護金。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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