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農藥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田與農作物,使用劇毒農藥後,應有警告標誌。
二、使用燻蒸農藥期間,除燻蒸埸所必須封鎖外,仍應有警告標誌。
三、農藥使用後,其包裝容器不得隨意棄置,其處理依
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四、不得在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或洗滌施藥器具。
五、使用農藥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三條之一公告者,不在此限。
六、農作物於施藥後,在規定間隔日數內不得採收。
七、空中施藥安全注意事項,應於三天前通知施藥區內居民。
八、依本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撤銷農藥許可證之農藥、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或明知為偽、劣農藥,不得使用。
﹝1﹞使用農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農田與農作物,使用劇毒農藥後,應有警告標誌。
二、使用燻蒸農藥期間,除燻蒸埸所必須封鎖外,仍應有警告標誌。
三、農藥使用後,其包裝容器不得隨意棄置,其處理依
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四、不得在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或洗滌施藥器具。
五、農作物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使用範圍施藥;施藥後,在規定間隔日數內不得採收。
六、空中施藥安全注意事項,應於三天前通曉施藥區內居民。
七、依本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撤銷農藥許可證之農藥、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或明知為偽、劣農藥,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