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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4.01.17【發布機關】
農業部
、
交通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交通部(62)交參字第02960號令、經濟部(62)經農字第042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84471號令、交通部交參字第09800850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令、交通部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
三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2﹞
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3條
﹝1﹞
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第4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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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運輸,應包裝堅固,並於外包裝上標明農藥字樣及警告標誌。
二、農藥運輸時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
三、農藥在輸送途中,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第3條
﹝1﹞
農藥製造、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有警告標誌。
三、倉儲出入口,應有明顯警告標誌及警示文字,並應有防火消毒設備。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備置倉儲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4條
﹝1﹞
前二條所定運輸或倉儲農藥之警告標誌,應依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5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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