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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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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發布日期】109.09.01【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352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違反
遠洋漁業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有關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規定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所稱有關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規定,指下列法規之規定:
(一)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太平洋辦法)第
五十五
條、第
五十六
條。
(二)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印度洋辦法)第
四十四
條、第
四十五
條。
(三)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以下簡稱大西洋辦法)第
四十六
條、第
四十七
條。
(四)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秋刀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
(五)漁船從事魷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魷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
(六)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南方黑鮪辦法)第
二十八
條、第
二十九
條。
第3點
漁船單一航次之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依太平洋辦法第
五十六
條、印度洋辦法第
四十五
條、大西洋辦法第
四十七
條、秋刀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第二項、魷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第二項或南方黑鮪辦法第
二十九
條規定,為本條例第
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者,其經營者依本條例第
三十六
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準如
附件一
;從業人依同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準如
附件二
。
第4點
本條例第
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嚴重不實,如其違規行為對於遠洋漁業管理成效、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影響重大者,除依前點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並得收回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
第5點
漁船單一航次之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符太平洋辦法第
五十五
條、印度洋辦法第
四十四
條、大西洋辦法第
四十六
條、秋刀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第一項、魷魚辦法第
二十四
條第一項或南方黑鮪辦法第
二十八
條規定者,其經營者依本條例第
四十一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從業人依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準如
附件三
。
第6點
前點規定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符規定之違規行為,如對於遠洋漁業管理成效影響重大者,除依前點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並得收回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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