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免費索取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
四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法
第三條
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
第十條
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3條
﹝1﹞
本法
第三條
第一款但書所稱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臨床上無法或難以避免之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狀或結果。
第4條
﹝1﹞
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第5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