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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發布日期】110.04.21【發布機關】
行政院
、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2654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7081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二十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3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
附表
。
第4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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