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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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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發布日期】104.02.26【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管字第10000125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管字第10470006021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3條
﹝1﹞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2﹞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第4條
﹝1﹞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2﹞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104年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申請書,提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審議,併同審議結果轉請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核定。
﹝2﹞前項申請書應敘明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稽核方式。
第5條
﹝1﹞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2﹞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第6條
﹝1﹞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104年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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