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施行之日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施行後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年天數計算之。
第5條
屬本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