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安全與無照營業方面:
1.設施違規與公共安全方面-依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查處。
2.無照營業方面-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十五、
二十二條規定查處。
3.業務違規方面-涉及有賭博、色情由警政、檢察單位稽查偵辦。
(二)電子遊戲場管理方面:
1.電子遊戲場有無取得商業或公司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2.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有無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且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3.電子遊戲機有無黏貼商品檢驗合格證、分類標示證。
4.經分級之電子遊戲場有無在同一營業場所混合經營。
5.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
6.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7.如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依法辦理。
8.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一)查獲有違規之電子遊戲場,應彙整稽查紀錄,詳列違規事實、分送各權責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列管追蹤。
(二)透過新聞媒體,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姓名、違規情形。
(三)查獲有違規情事,依有關法令加強處理。
陸、其他:
(一)稽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免發生衝突。
(二)稽查人員需配掛識別臂章(證),備妥紀錄表,照相機及簡易工具等。
(三)為落實稽查成效,行前需保密,人員需要實施勤前教育。
(四)稽查人員於稽查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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