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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發布日期】108.01.02【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89)經商字第892084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321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柏青哥)。
三、娛樂類。
第3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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