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
第六條、
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2﹞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3﹞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4﹞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1﹞本法
第六條、
第七條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2﹞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3﹞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稱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
﹝4﹞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