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
第三條及
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8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二十萬元。
第9條
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取得專利:通過審查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
二、技術研發:
(一)第一期款: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三)第三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十。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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