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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5.08.0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512603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依第5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可識別個人身分,包括可直接識別該個人身分,及經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或其他方法處理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身分。

第3條


﹝1﹞申請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者,應於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年內為之。
﹝2﹞前項利用結果報告,應包括計畫名稱與案件編號,及其他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事項。
﹝3﹞申請者就利用結果發表論著時,應於論著公開發表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說明論著之出版年月、期刊名稱、作者姓名及論著名稱。
﹝4﹞申請者應以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方式,於前項論著中載明資料來源或刊載處。

第4條


﹝1﹞本條例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5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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