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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8.3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5220264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

第3條


﹝1﹞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試費用。
﹝2﹞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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