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