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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2.30【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34068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50544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40099976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9018070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三條
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3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4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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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三條
規定,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3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學分課程:每一學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4條
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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