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中醫內科學成績未滿五十五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未滿四十五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102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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