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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3.03.19【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六日行政院(74)台衛字第3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84)台衛字第437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00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依優生保健法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為對左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生育調節器材及藥品使用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優生保健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工作人員培訓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署長遴聘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第6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第7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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