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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5.05.06【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六日行政院(74)台衛字第3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84)台衛字第437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00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2693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904025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50461203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優生保健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1﹞本會之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生育調節器材及藥品使用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優生保健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工作人員培訓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諮詢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且不得具民意代表身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15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103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部長遴聘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第4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1013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5條
﹝1﹞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15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03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
第6條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第7條
﹝1﹞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8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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